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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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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你有这些权利
· 未成年人 享有五项权利
·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 未成年人犯罪案 须设专门机构审理
· 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保护未成年人 各级政府责任重大
· 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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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

  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这些原则在草案中都得到了具体化,在“家庭保护”一章,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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