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建国
破坏缙云“国宝”摩崖石刻的《大旗英雄传》剧组被罚款2万元(详见本报前日A11版报道)。消息刊登后,包括不少文保人士在内的读者纷纷给本报打电话,称此处罚偏轻,此前,破坏香格里拉生态环境的《无极》剧组仅被处以9万元罚款,这笔钱对于投资上亿元的拍摄项目,实在是一笔小钱,不足以起到以儆效尤之作用。虽然这一处罚是根据《文物保护法》做出的,有关方面依法办事无可厚非。但值得思索的是,破坏文物事件的屡屡发生,是不是与破坏方无需承担较大的代价有关?
说来也巧,就在大家为此事议论纷纷时,新华社发布一则消息称,我国对此类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行为处罚偏轻偏“软”情况将得到改变。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并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乱需重典,这是一个不变的法则。同样,对破坏文物行为,光有道义上的谴责是不成的,仅有隔靴搔痒式的经济处罚也是无效的。
对文物的保护,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体或群体看来,市场经济或城市化进程成了一个幌子——从重庆歌乐山被垃圾与歌舞厅围困,到东北军最后一幢建筑物沈阳“北大营”遭毁,关于历史文物的尴尬遭遇,不止一次地在挑战公众的承受底线。
如果没有斩钉截铁的决意,没有重典治乱的铁腕,可能还会有无数“国宝”窒息于畸形利益的灰色链条中。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有关处罚规定,是今后对破坏文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文物本身是风景名胜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