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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证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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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FII准入资格适度放宽
· 融资融券开闸,散户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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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9月1日起——
QFII准入资格适度放宽
  现行的“QFII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将做出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新版QFII办法适度降低QFII准入的资格标准,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体现了力图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鲜明政策导向;在完善投资监管方面,《办法》也做出较大的完善。

  为体现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的目的,《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对于QFII的资格标准,《办法》及有关通知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

  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同时,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

  考虑到新版《证券法》对QFII开户问题留了口子,《办法》还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明确规定:QFII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QFII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QFII和托管人。

  对于QFII资金锁定期,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办法》也作出适度放宽,修改了《暂行办法》对QFII一年以上锁定期限制的笼统规定,而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同时,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

  此外,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还建立了多券商制度,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沪、深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券商进行证券交易。

  在细化监管、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方面,《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QFII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是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进行完善。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同时,《办法》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QFII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QFII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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