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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文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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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唱公司副总大叹苦经——
卡拉OK版权费 收收容易分配难
  本报讯 “向卡拉OK收版权费相对来说还比较容易,难的是这个钱收来以后如何分配给权利人?因为你很难做到精确统计每首歌的使用量。”对于近日争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费问题,昨天,正在参加2006“西湖之夏”音乐节中国音乐产业高峰论坛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认为,让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才是这个收费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拟订的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这则消息在圈内引起一片哗然,不少卡拉OK经营者表示:“这个钱收不起来的”,“我们不会付这笔钱”。索来军觉得,持这种不合作态度没用,《著作权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如果卡拉OK业主拒不支付,权利人完全可以把他告上法庭,而版权管理部门也有处罚权。

  不过,索来军也承认,收费的过程可能会比较艰难,毕竟这不是行政收费,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坐下来谈判,每天每间包房收12元是一个上限,公示没有设定下限,这意味着可以谈判的空间非常大。”

  中国唱片总公司副总经理周建潮则认为,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最好能够合作,“文化部需要一个合法的支持,版权局则需要一个有效的使用状况分析手段。”据周建潮介绍,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这个收费方案实行的是踩点统计,即以某几家卡拉OK的歌曲点唱频率作为样本,以此计算分配给每家唱片公司的费用。“由于各地的欣赏口味不同,这么粗糙的计算方法很难真正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而文化部的统计方法则相对来说要科学得多。”

  文化部前不久公布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按照自愿加入、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曲库中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本报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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