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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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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 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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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大常委会 行使监督权
  在昨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获得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有关专家指出,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本色。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杨景宇指出,近年来,围绕民众关心的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建议时都直接反映了民众的普遍要求,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人大常委会也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为促进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

  监督法还就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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