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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兰州证券黑市”案尘埃落定
  把钱投入“股市”,希望能够为自己带来一些收益,不曾想,却掉进了虚拟的股票交易陷阱,部分人血本无归……

  对于“兰州证券黑市”涉嫌诈骗金额高达1400多万元的沈涛等7人集资诈骗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从6年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自此,“兰州证券黑市”涉及的14起案件中,最后的一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但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诱发“证券黑市”的因素,并没有完全消失。

  系列金融集资诈骗案

  2001年2月,兰州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没有消退,一场轰动全国的系列金融集资诈骗案的黑幕渐渐揭开。这一系列案件以股票交易作为诈骗手段,涉及非法公司达15家。其中,14起案件中当时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起诉的13家,就涉及受骗群众1300多人,涉案资金7366万元,损失3935万元。涉及受骗群众之多,骗取资金数量之大,手段之恶劣,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秩序,被称为“兰州证券黑市”。

  从2000年底开始,兰州市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自己在一些公司“炒股”,有亏无赢,并且亏损金额巨大,怀疑受到诈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开始对这些公司进行调查,“兰州证券黑市”系列集资诈骗案随即露出冰山一角。

  根据群众举报和公安、工商部门调查,兰州市公安局将兰州力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信达经济有限公司、甘肃中亚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从事集资诈骗的公司列为查处打击的重点对象。

  兰州力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兰州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集资诈骗活动中第一个侦查终结、第一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公司。在对力鑫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前来兰州市公安机关报案的受骗群众就有27人,入市资金总计200多万元,损失80多万元,绝大多数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洗劫。

  兰州证券诈骗案也成为了2001年“全国经济秩序整顿第一大案”。

  诱骗手段相对简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兰州证券黑市”中涉及的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通过利用可融资证券引诱投资者、利用虚买假卖欺骗投资者、控制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进行诈骗、通过所谓的“经纪人”拉客户、以赠送电脑、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为诱饵、打着合法注册中介公司的牌子经营等六种主要手段进行诈骗。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些手段在一定时间内,确实有着很大的迷惑性,致使一些市民上当受骗。但因为所谓的“证券交易系统”完全是虚假的,往往是从卫星上接收相关数据之后,再进行各种违法操作,其后,一些市民通过同电视上和报纸上的有关资料一比对,时间长了,就容易发现破绽;同时,部分市民在进入后,很长时间内只赔不赚,也会引起一定的警觉。

  “虚拟股票交易”为集资诈骗

  在兰州集资诈骗案系列案的每一个案中,虽然其犯罪手法略有不同,却有着极其相似的犯罪特点,即:以开办公司为幌子,超范围经营,非法敛钱;在电脑中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以高比例融资、单人单机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投资炒股,骗取钱财;以收取手续费、印花费、虚假融资利息和强行平仓为手段,非法掠财。

  然而,这种虚拟的股票交易为什么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呢?

  这是在“兰州证券黑市”系列案审理过程中屡次遇到的问题。部分被告对集资诈骗罪提出质疑,他们说,集资诈骗所得的资金供集资人使用,而不是供集资对象使用,证券交易是自主行为。其中,有利用金融工具诈骗的问题,但非法证券交易并不等同于非法集资。

  而检方认为,涉案公司设立的是虚假股市,从事假融资、假报单、假成交和强行平仓,并以收取“手续费”“融资利息”和“亏损平仓”为借口,骗取投资人的钱财。“股民”们是在所谓的“股市”中,玩着没有实际意义的数字游戏,其实,资金并没有掌控在投资人的手中,而是被挪用或被侵占。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以优惠条件吸引投资人,秘密设立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虚假股票交易,所得资金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被挥霍。这种以非法交易为手段,非法融资为最终目的,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漏洞”诱发因素仍然存在

  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稽查处有关负责同志认为,“兰州证券黑市”系列案件暴露的我国证券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政策上、监管上的漏洞虽然已经被逐渐封堵,但部分因素依然存在:

  一、证券市场上合法券商的服务仍然跟不上。一方面合法券商的服务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设备、技术、通讯手段、咨询、辅导、培训等配套服务不能满足方方面面投资者的需求,无形中给了非法券商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西北类似兰州这样的不发达地区,由于合法券商营业网点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量投资者正常的投资需求。

  二、居民投资渠道仍然单一。我国居民目前投资领域不宽。

  三、“股民”自身素质依然不高。在“兰州证券黑市”中受骗的“股民”大部分文化程度低,许多人只是听说过股票,就被所谓的“经纪人”或者亲戚朋友拉来“炒股”,有的甚至连自己买卖股票的单据都不会看,对计算机网络的认识也是一知半解;部分“股民”缺少投资风险意识,自我防范和保护的观念不强。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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