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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排污行为 责任明确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发布单位:省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新闻办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天起实施。

  超标即违法

  以往,由于有关单位污染物排放中难以稳定达标,加上取证困难等,监管部门处理起来较难,这次的法规就明确规定了“超标即违法”的原则。当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办法》同时规定,限期治理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东”要承担责任

  排污单位的厂房出租后,该是“房东”还是“房客”对环境污染负责?《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此外,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

  有强制措施权

  另外,针对以往环保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强制手段的问题,《办法》也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 刘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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