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省作出规定,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并且要经过组织部门审批,回来要作讲座、写报告、提建议……
这样的规定,其实许多地方都有,但种的是龙种,收获的未必不是跳蚤。
“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很可能蜕变成“一年不该少于一次”。到了下半年,“今年你出去过了吗”,常常成为有些领导干部寒喧的内容。既然一年不少于一次了,这样的境外培训,对领导干部来说,早就没有“难得”可言。至于“重要”,那是没得说,欲鱼得鱼,欲熊掌得熊掌,哪有不“重要”的道理?无论平时苦叹工作有多忙,一要“境外培训”了,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境外培训”。说到“针对性”,它只能是相对的。去年“针对”的是东南亚,今年可以“针对”日本,明年“针对”的如果是欧洲,后年“针对”的很可能是美国……反正你看,不会有哪个领导干部的“境外培训”只“针对”一个地方。
既然规定了一年只有这么“难得”的“一次”机会,组织部门哪有不批的道理?谁又比谁“重要”?谁又比谁更有“针对性”?只要掌握在“一次”的额度内,它就是一种待遇、一种享受,没有不让出去的道理。至于作个讲座,信口就来,难不倒谁;写个报告,自有秘书代劳,无须顾虑;提个建议,更是拍拍脑门的事。真正见效的,倒可能是饭桌上看谁更丰富的谈资。
若想限定,光靠“一年一次”怕是不行的。审批之外,还得另觅他法。除了常规工作性质的外事、外贸活动,凡以考察、培训为名义的出境,实行媒体公示,在一定范围内,把公费出境的人员、目的、地点、时间及费用,公诸于众,是否合理,让公众说去。公示之外,还应该建立专项预算,在人代会上加以审议,该出去的,一钱不少;不该出去的,一文不出。预算之外,还须实行专项审计,凡属观光性质的出境,费用自理,还须问责。只有这样三管齐下,才能确保“境外培训”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不会是跳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