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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被告反成原告 恶意诉讼终审清
  本报讯 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诉讼案。

  李某原系温岭A厨具制造商公司(化名)的员工,双方签订用工合同约定,李某在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两年内不得到同行竞争对手处工作。然而,半年后李某突然跳槽到竞争对手宁波W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遂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W公司负连带责任。

  在一审中,W公司向法庭抛出了一份令人大吃一惊的证据:宁波北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这个案件是W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李某停止冒用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李某也愿意向原告表示歉意。据此,北仑法院认为李某冒充W公司员工接待客户的做法是错误的,并做出了判决。A公司则认为,W公司与李某作为共同被告,之间有共同利益,他们的名誉侵权诉讼是一出“苦肉计”,A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判决书对温岭法院审理的本案没有拘束力。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均采纳了A公司律师的意见,判决李某支付给A公司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30万元,W公司负连带责任。

  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建教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故意利用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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