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这是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救护教育,以及用水用电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等。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办法还规定,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地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办法规定,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按照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