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北京、广州等地的消费者在退货时曾被告知,所退产品必须满足“所退产品的剩余量不少于该产品总量的1/3”、持有购物小票等4项要求。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必须签订一份声明:“尽管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为您做退货处理,经双方协议同意退款××元。此处理方案为本案例一次性终结处理。”
对此,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认为,这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叶元春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被行政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应当按照发票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叶元春告诉记者,几天来,省消协已经连续接到了几十起购买了SK-Ⅱ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投诉。现在,消协已经开始对此案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