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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女儿不还钱照样当被告
母亲起诉一审胜诉
  女儿4年前向母亲借款1.3万元,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母亲一怒之下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受理案件的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女儿李敏偿还母亲徐桂凤人民币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了解,被告李敏是徐桂凤的三女儿,2002年,李敏为了购买门市房开建材商店而四处筹钱。徐桂凤为了帮助女儿,分几次借给李敏人民币1.3万元。后来,徐桂凤几次向女儿讨要这笔钱,都被女儿以各种理由推托。当时徐桂凤碍于母女亲情,没让女儿写借条,也没约定还款日期,此时想打官司又苦于手中无证据。

  2006年7月,徐桂凤在多次向女儿要钱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敏在一次法庭陈述中称自己为买房向母亲借了1.3万元未还的那份庭审笔录和女婿在2002年4月提前支取自己未到期的储蓄存款的清单等材料作为证据,一纸诉状将女儿李敏告上法庭。

  李敏辩称,此款不是自己向母亲借的,而是母亲为帮助自己而给付的,即使讨要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提出钱款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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