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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5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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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民政部门代为维权 为无名死者索赔33万
  ■本报通讯员 叶岚 本报记者 孙燕

  

  开车撞死了人,交警认定姚某要负全部事故责任。杭州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姚某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死者身份不明,刊登“认尸启事”后,仍然无人认领,对这样的赔偿问题存在法律空白。在多方的努力下,无名死者的权利由桐庐县民政局代为主张行使,昨天,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事故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经过查找,死者仍无人认领。死者的直系亲属无从着落,就意味着民事权利无人主张。针对这个特殊情况,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救助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的义务,即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否则,类似的情形发生,将造成这种弱势群体“死了白死”的结局。所以,民政局有义务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其亲属追索人身损害赔偿。

  桐庐县民政局采纳了此建议。桐庐县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请求,要求姚某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3万余元。

  ■赔偿金如何处置?

  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宋科长说,根据相关法规,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桐庐县检察院建议桐庐县民政局在民事诉讼案件宣判后,将赔偿款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一旦被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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