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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16版:新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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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技术开发费可抵税
  本报讯 科技创新才能持久发展。政府、企业家,谁都懂这个道理,可真正要企业投入巨额资金、耗时耗力进行技术创新,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现在省政府开始“动真格”,声明技术开发费可以抵税款,这个消息昨天由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发布。

  这项名为《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所谓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等。

  据悉,凡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及扣除优惠政策。但所有的技术开发费必须单独设立项目。    

  本报记者 俞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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