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祝荣生
“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和“象山胡庆余堂大药房”,名称差不多,但实际上这两家企业并不存在投资或连锁关系。
为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昨天已提交给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我省将用立法的形式加强企业商号的管理。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9月底,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近30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60%以上涉及商号、商标纠纷。有的是利用现行规定中关于商号之间“近似”的内涵不明确,而故意在字形或字音等方面钻空子;有的是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在不同登记机关登记相同的商号。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建立商号与商标的互动保护机制,一些企业恶意将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侵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次制定的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明确企业名称近似标准,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实行特别保护。新企业登记时,商号不得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
为此,草案第十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误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