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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业管理条例 十一开始实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今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与原先的相关规章条例相比,《省条例》不但在全国首创“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保修金”,而且首次提出了“利害人”概念,并且明确了许多原先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条款。

  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如不交纳,将被处以罚款。这条规定有效避免了开发商推委、扯皮的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而“利害人”概念也是这次“条例”的一大亮点。比如说,小区个别业主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但要经物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同意,还需经过“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也要先过“相关利害人”这一关。

  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宏俊介绍,“省条例”充分体现了尊重业主自主权和财产权的精神,将对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本报通讯员 房建祥 本报记者 徐叔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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