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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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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打官司, 想用短信做证据?
大家要记牢 这是不够的
  ■本报通讯员 刘姝华

  ■本报记者 孙燕

  

  短信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除了沟通功能,现在还是人们打官司常常想到的“法宝”。昨天,杭州市民王飞(化名)翻出一条短信“我才欠你3万元,小数目啦,到年底我一定还”,想作为证据起诉欠债不还的朋友。

  

  无独有偶,杭州的赵茗(化名)女士想与丈夫离婚,昨天,她到一家律师事务所,拿出丈夫手机上的短信,想作为证据。

  赵茗和丈夫2003年结婚,第二年7月生下一男孩。可今年8月,家庭的幸福在赵茗翻看丈夫手机后变得不堪一击。

  赵茗说,年初她发现丈夫手机里有一些暧昧的短信,当时丈夫说只是别人一厢情愿,自己不会动心。哪里晓得,今年8月,赵茗再次翻看丈夫的手机,从心里一直凉到脚底:手机里面有近200条称呼亲昵的肉麻短信,其中还有对方向丈夫索要生活费、商定离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等等内容。

  赵茗和丈夫目前处于冷战阶段,她已多次跟丈夫提出离婚。昨天,她掏出手机,想用短信来证明丈夫婚外情行为,这样分割财产时或许对自己有利。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说: 根据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只有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才能认定短信息内容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手机短信容易被修改、编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它要被法院采信,还需要一些辅助证据。如果仅仅拿手机短信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婚外情的存在,证明力不强,打官司会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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