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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5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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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偿赠与不动产 将全额征税
  本报讯(莫利萍) 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形式以偷逃税的行为将被封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必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无偿赠与不动产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此外,国税总局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再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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