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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教育乱收费严惩不贷
问责办法昨日公布
  发布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为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昨日向社会公布《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6种处理方式: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书面检查;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凡是本省各级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教育机构,党组织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部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

  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教育费附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的;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项开支的;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追究公办及国有民办学校责任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国有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不按规定对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公示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

  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的;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追究中小学校责任

  除上述规定的行为外,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违反“一费制”规定未经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借开学、升学、征订教材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售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等;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追究高校中专学校责任

  除上述规定的行为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降分录取乱收费的;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周潇 祝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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