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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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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股票期权: 可公开交易的要“即时”纳税
  据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重申,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应缴纳个税。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期权。

  通知还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即无论行权日离授权日有多久,获得这一期权的收益最多只能够“除以12”,得到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内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将会加重那些获得高成长公司股票员工的纳税负担。因为高成长公司的期权价格往往很高,按照规定在12个月内“摊销”的话,他们行权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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