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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亲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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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警方无法立案 储蓄所拒绝提供录像
这6000元怎么拿回来
  ■本报通讯员 周芸

  

  半个月前,一位30岁左右的女子拿走了储蓄所柜台上的6000元现金,失主翁先生虽然在储蓄所的监控录像上看到了这位女子,可直到昨天,他还是拿不回这笔钱。

  柜台上六千元被捡走

  10月2日11点40分左右,在衢化做生意的翁先生带着17000元来到衢州市邮政局车站邮政储蓄所。他在汇出10000元现金后,剩下的7000元现金,其中1000元放进了口袋,另外6000元则装在了信封里,之后便离开了柜台。一小时后他才发现,装着现金的信封没带回来,留在了柜台上。

  等他匆匆赶回储蓄所,信封早已不见。储蓄所里装了监控录像,翁先生在监控录像上清楚地看到了拿走信封的人,是位30岁左右的女子,当时她犹豫了有两分钟左右,才拿走了这个信封。她拿走信封后便离开了,没有办理任何业务。

  翁先生向柯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报了案,可府山派出所并没有对此事立案。翁先生又想拿走储蓄所的监控录像,也被储蓄所拒绝了。翁先生找到媒体,想通过媒体告诉拿走钱的女子,只要她自动拿出顺手拿走的6000元现金,翁先生就不再追究。苦等了两个多星期,这名女子并没有按翁先生想的那样送回这笔钱。这可让翁先生犯难了,难道这笔钱就这样白白“送”给这名女子了吗?

  派出所:没法立案

  柯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教导员鲍建平告诉记者,翁先生这6000元现金是属于遗忘物,不是被偷、被骗或被抢的,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如果数额在万元以上,可构成非法侵占,才能立案。

  储蓄所:可保存录像

  昨天上午,笔者找到了邮政储蓄所安保科的工作人员赵先生。他表示,失主是可以看这段录像资料的,但储蓄所不能提供这段录像资料。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检察部门才有权利取证。赵先生并告之,储蓄所的监控录像是数字的,在一个月后,这段录像会自动消失。如果翁先生有需要,储蓄所将会帮翁先生保存这段资料。

  律师:这是民事纠纷

  “这名女子拿走钱的行为是犯法的,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衢州市青风律师事务所卢礼成律师告诉说,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按刑事案件来处理。但6000元还够不上相关标准,这个案件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翁先生可以考虑起诉储蓄所,让储蓄所提供与翁先生相关的录像资料。

  翁先生昨天与记者说,他愿意再等几天,如果那位女子还没有与他联系,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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