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199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5个年头。15年来,杭州市社会经济生活和出租汽车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经营状况、车辆结构、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杭州重新起草《修改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审议。
出租车将新装“暂停服务”标志
原来的条例只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空车待租两种状态,缺少对暂停服务(因吃饭、换班等原因)状态的规范,部分驾驶员利用这一漏洞,在营运中容易造成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因拒载而发生纠纷。
因此在此次修改中,增加了装置“暂停服务标志”的规定。完整规范了客运出租汽车在营运中的三种状态,即营运、空车待租、暂停服务。
如果不按规定装置暂停服务标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暂停服务标志,将被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市区出租车要装“市民卡刷卡系统”
《修改条例》中规定,营运区域在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市民卡刷卡系统”。这一应用先进技术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市民卡工程,提高出租汽车的营运效率。如遇“租乘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计价器和市民卡刷卡系统,或者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市民卡刷卡系统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和相关费用。另外,租乘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未到达目的地的,乘客也可以拒付车费。
侵占乘客遗留物要扣服务资格证
《修改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车上发现乘客遗留物的,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侵占;无法归还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在3日内上交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2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