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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0版:每日新闻·亲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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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银行卡里220万“蒸发”
赴港洽谈泄露密码,法院判决银行储户责任三七开
  ■本报通讯员 慕雨

  

  银行卡由于携带方便、安全可靠,日益成为老百姓尤其是商务人士消费和交易的首选。但是湖州市的潘先生却因为查询、取款时不慎泄露了密码,200多万元存款被他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消费一空。潘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存款。上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先生承担70%责任,银行担责30%。

  250万存入银行卡

  潘先生是湖州一家化学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潘先生决定与香港一公司合伙做生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港方出资本8000万元港币成立一合资企业。为落实港方的投资款,潘先生承诺投资款到账后,给付投资方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为此,潘先生于2005年10月8日向某银行湖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分二次在卡中存入250万元。第二天,潘先生持该卡前往深圳与港方公司的代表杨某等人洽谈公事,落实合资企业资金事宜。

  查验资金泄密码

  2005年10月11日中午,潘先生在深圳取款30000元。当时,港方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场,目睹了潘先生查询存款、取款的全过程。第二天,潘先生与朋友一起赶赴香港落实资金。当晚,港方公司的律师提出了查验资金的要求,为表示诚意,潘先生当即与香港方面的律师等人一起在下榻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了两次存款。该律师也察看了潘先生的查询存款的全过程。

  多次查询、取款被他人看到,潘先生也隐约觉得有一丝不安。2005年10月13日晚上,潘先生从香港返回深圳时在罗湖商务中心多次查询了自己卡中的存款金额。次日上午8点30分潘先生在深圳罗湖又取出了68000元,当时卡中还剩余2401900元。

  200多万元不翼而飞

  2005年10月15日,当得知杨某表示不一起回杭州的消息后,潘先生立即赶到银行对自己的信用卡进行了4次查询,结果让他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卡中的200多万元存款只剩下19万余元。为防止这些钱被非法取走,他当即打电话通知其妻在湖州将剩余的钱取出。

  之后,潘先生拨通了银行服务热线,将自己的遭遇告知了银行。经银行查询,发现潘先生“蒸发”的200多万元主要都是在澳门的珠宝、表饰行中的银联POS机上消费掉的,另外在香港取现两次计人民币4750.80元。在澳门消费的五份银联单据上有潘先生姓名字样的签名,其中两份银联单据上还写有潘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其余消费单据上写有潘先生的护照编号(其实该护照并不存在)。

  2005年10月26日,银行就潘先生牡丹灵通卡中2205203.7元被莫名取款、消费为由向湖州市公安局报案。经调查,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这起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但因案件尚未侦破,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归还存款,支付相应存款利息。

  密码泄露担主责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先生在银行开设银行卡,并在中存有资金,双方间已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法院认为,潘先生多次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取款、查询卡内存款,从而泄露了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未尽合理谨慎注意和保密义务,是导致卡内存款减少的根本原因,存在着重大的过失行为,应承担被提取或消费金额70%的民事责任。

  另外,他人伪造信用卡利用密码发生交易,说明计算机对伪卡的识别存在缺陷,银行的安全交易系统存在一定隐患,作为技术掌控方,某银行对卡内存款的他人非法支取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30%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湖州分行支付潘先生损失人民币2205203.70元的30%,即661561.11元,及自2005年10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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