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燕
小杜逛街时捡到钱包,还没送到失主手中,便在半路遭贼。失主觉得钱包最后是在小杜手中弄丢的,而且半路遭贼也无凭无据,所以要小杜赔偿损失。
小杜觉得自己原本只想做件好事,也非故意弄丢钱包,不知如何是好。(见本报10月28日A7版报道)昨天,很多热心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谈了自己的看法。
认为不应该赔偿:
华先生:小杜不应该被索赔,本来就是做好事呀,你说如果钱被别人捡走后,放进了自己的腰包,你又上哪里去找人?
徐先生:不应该让孩子赔,丢钱包的人太自私了,你当时就丢了找谁去?
李先生:像小杜这样的情况属于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不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认为应该赔偿:
某女士:我觉得这个大学生是要赔钱的。你捡到钱去还,是好心,没错!可是等不到失主就应该把钱包交给警察,而且你也不应该去点钱包里的钱。
刘先生:大学生保管不当,才让小偷有机会下手,所以大学生有一定的责任,我认为大学生适当赔偿点是应该的。站在失主的立场上想想,本以为失而复得的钱包又因大学生没管好给丢了,心里肯定不舒服的。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袁丽萍律师从法理上分析了此事。她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小杜作为拾得人捡到钱包后,没有将财物占为己有,而是热心地寻找失主归还钱包。在归还钱包的过程中她遇上小偷,钱包被偷,对钱包的丢失没有任何故意,因此对失主再次丢失钱包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