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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6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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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伙子
倒在工地上

老板事先写明
“工伤概不负责”,怎办?

  ■本报通讯员 刘姝华

  ■本报记者 孙 燕

  

  本报讯 李峰(化名)高中毕业来杭州找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结果今年8月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建筑公司说,我们当初注明了“工伤概不负责”,所以对此不用赔偿。李峰的家属傻眼了。

  李峰是今年3月份来到杭州的。面试的10多家单位,不是因为李峰学历不够,就是以没实际经验为由而未被录用。直到今年4月底,他路过一工地时,看见工地墙上贴了张杭州某建筑公司的招工启事,生活才出现了转机。当时招工启事上说明:为修建一座桥梁,准备招收几名建筑工人,工资100元/天,最后一行中还特别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李峰应聘成功,双方就此签订合同,同时写明“工伤概不负责”。

  可天有不测风云,今年8月,李峰在施工过程中被梁架所砸,不幸身亡。李峰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建筑公司称,出100元的高工资就不承担工伤责任,何况招聘启事和合同上都注明了“工伤概不负责”。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袁丽萍律师分析:建筑公司与雇工之间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雇佣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一方面并不是受雇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人身伤害的预先免责条款,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而,建筑公司应当对李峰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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