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单中标错了一个小数点,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多付6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一起“差错保单”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50多名投保人将按保单约定的倍率获得支付。
1997年12月,贵阳市第二帆布制品厂与贵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50多名职工投保购买了63份“福寿安康”保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标错一个小数点,将1.19的期满保险金费率错写成11.9。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里,这一情况未被发现。2005年合同期满,当投保人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书写有误”为由,只愿对每人支付1190元,而拒绝按合同规定的11900元支付。投保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5月中旬,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按单支付。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费率虽与保监部门审批的费率不符,但因保险公司笔误,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50余名投保人相信合同中11.9的回报率约定。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且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