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征兵办
昨天,记者从省征兵办获悉,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可享受5种优待,退役后可享受4种优待。
■服役期间享受5种优待:
1、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迁拆的,应当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2、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的(必须在高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4、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5、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退役后可享受4种优待:
1、义务兵退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接受和安置。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3、义务兵退役后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录取;
4、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退役后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退役后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林贤飞 孙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