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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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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昨通过反洗钱法
· 主管部门有权
进行反洗钱调查
·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反洗钱措施
适用于“反恐融资”
· 可疑交易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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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法律同时规定,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法律还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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