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明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公司将王明居住面积16.5平方米的公房拆迁,提供某小区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的房屋安置王某。
事实上,房产公司最后实际分配给王某的房屋面积是25平方米。王某在办理了该安置房屋的承租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安置房的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而现在该地产公司提供的安置居住面积为25平方米,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且该安置房窗户高度为91厘米,比正常居住房屋窗户要小,故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6158元。
解析:从该案例来看,首先,房地产公司安置的房屋虽然与安置协议不符,但面积大于安置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面积,且房地产公司并未向王明收取超面积的费用,而王明事实上也接受了房屋,故房地产公司的该行为不能算违约行为。
此外,经有关专门部门测定,该窗户的大小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且该房屋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居住住宅许可证》,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明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