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征兵办
昨日,记者从省征兵办获悉,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单位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将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1、拒绝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5、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6、违反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应征公民,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孙连兴 林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