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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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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炸药没管好 罚10万
· 5户人家索赔110万余元
· 副食品店成“加油站”
· 流浪猫大闹上塘高架
· 有话快说
· 一个轮胎 两个失主
· “V”是胜利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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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情江水昨卷走五命》后续
5户人家索赔110万余元
  ■本报通讯员 辛成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儿子即将毕业,眼看实习结束就能参加工作了,5户家庭却遭遇丧子之痛。5名小伙的父母先后来到杭州,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被告包括孩子所在学校、负责安排实习的人力资源公司、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索赔的金额共计110万余元。

  被江水吞噬的5人都是陕西省定边县职教中心的学生。遇害人刘某的父亲说,刘某溺水身亡时还未满18岁。今年5月,学校带队安排刘某等50名学生到杭州实习,实习期为1年。期间,学校委托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置实习单位,刘某被安排在鸿松精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实习。

  8月7日傍晚6点左右,由于天气炎热,原告儿子刘某下班后结伴高某、赵某、李某、王某等人到钱塘江下沙段散步。刘某等10人走到下沙1号大街南端约800米处江堤边时,看见钱塘江堤岸下面有很多人在趟水、散步,便沿着江堤边的楼梯走到堤岸下面散步、趟水。当时大家分散开,但彼此离得不远,因为大多数人不会水性,大家只敢在江堤下有人的地方趟水,并没有往江中心走。

  在趟水的过程中,高某突然陷入暗沟深水中,离高某比较近的李某、赵某和原告之子刘某马上过去救他,后同伴王某也去救人,但都一一掉入深水中,最终不幸溺水身亡。

  刘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实习期间,学校和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对刘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作为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对刘的死亡应承担直接的责任。

  另4名小伙的父母也已提交诉状,昨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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