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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2版:财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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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零售商货款账期
最长60天

  据新华社消息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限定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天。

  “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商务部一位负责人说,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也是零供关系恶化的导火索。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据零售商、供应商反映,目前,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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