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江 李京华
据报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中,出现了计算机服务企业IBM的名字。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新华社记者,IBM的地区高管为了与张恩照见面,曾向一位协助行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邹建华支付了22.5万美元的“公关费用”。而邹建华后来向张恩照行贿了住房和其他物品。
这并非是个案,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前不久,在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受贿案中,徐放鸣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洲著名银行的行贿人给予的贿赂款12.8万美元,这笔钱用于徐的儿子在英国留学。
一般而言,外资企业以其规范严谨的管理著称。但现实情况表明,某些在华外企在“关系学”方面也在逐渐“本土化”。他们对握有实权的中国官员往往出手大方,而且花样多。
为什么一向被视为“守法企业公民”的一些外资企业,到了中国却陷入商业贿赂的泥潭呢?出现这一现象,根源还在于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偏轻。尤其是,有的地方患了“外资依赖症”,盲目迷信跨国公司,生怕对外商管严了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生怕因此得罪和吓跑了外商,因而对其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一些外商越来越无所顾忌。例如,在天津德普行贿案中,美国司法部认定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对其处以404万美元的巨额罚款,但德普公司在我国却毫毛未伤,受贿的国内医生也未受到法律惩处。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