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导读】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等5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及时申报,不按时申报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在良性博弈中平衡
《中华工商时报》: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边际税率为0和100%时,政府都会一无所获,因为当所有所得都被政府征收走时,没有人会再从事生产,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宜过高,这也是西方国家上世纪70年代之后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因此最高税率应该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才能让逃税动力大大降低,主动纳税的人也会增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一种合作性博弈,因此,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在制订相关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配套措施,由此,才能在良性的博弈中获得很好的平衡。
一个真理就摆在那里——没有约束的人性,不值得信任。
从根本上培养民众纳税意识
《新京报》:如果承认税收的本质和灵魂不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这样说,后者才是确保公众“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真正内在驱动机制。
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做得仍然还不够,还存在不少令人难以忽视的缺憾。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以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幅增长,但政府财政的公共品质却难如人意、支出的结构还不合理。而另一方面,体现税收财政制度公共性的公共参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遗憾同样不少。可以说,要“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并“提高税法遵从度”就需要从税款使用、财政管理的制度源头上,落实夯实其公共性基础、构建起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无疑还任重而道远。
须以公民纳税公平感为基础
《信息时报》: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中产阶层,他们感觉比他们收入更高的人并未受到税务部门严密的监控,那些人能轻易地逃税、避税、偷税、漏税,能轻易地把自己应承担的税收转嫁给无权无势的人,他们会甘心自行申报自己的“隐性收入”吗?如果一个人看到这个社会中一个进入富豪榜前十的人却大量逃税,这个社会的百富榜与纳税榜严重倒挂,巨富的人寡税,富翁最多的房产商寡税,他们会自行申报纳税吗?
“自觉”申报值得怀疑
《北京晨报》: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目前不申报的惟一风险在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而且一万元已经是罚款的极限。
此外,中国现在连基本的收入资料库都没建好,对于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税务机关该采用什么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对呢?而我们知道的是,至少各大公司高管和多数商人的收入,肯定不光指着那点工资。最后约束来约束去,约束的还是那些每月规规矩矩领工资的老百姓,但对这些蓝领人士,国税总局掌握“信息”的渠道从不缺乏。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再美好的初衷换来的也只是陷入僵局的操作,从而形同虚设。
年薪119990元怎么办
《中国青年报》: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人群,通常不是单纯的工薪阶层,其收入来源多种多样,明显的隐性的都有,国家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精确统计?就算能统计,一旦确定了“12万元”这个临界点,也可能出现其他问题。比如说月薪12万元是高收入者,那就发薪发到119990元吧,那不就不是高薪者,就不用申报了吗?少10元行不行?这10元可要节省好多税。显然,人为规定是不能达到原来预想的目的,富人有很多对策的。
12万元申报起点是否过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申报的起点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于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