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3  4  
PDF 版
· 外资银行:“狼”来了
· 高端客户争夺战打响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下一篇4  
2006年11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外资银行:“狼”来了
12月11日前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获国民待遇
  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一消息将会在浙江银行界引起怎样的反响,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追踪解读。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履行承诺

  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介绍,修订后的上述条例共有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兑现承诺、加强审慎监管、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等。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

  人民币业务

  境内公民百万定期存款

  《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护存款人利益

  内地注册外资法人银行

  宋大涵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宋大涵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     据新华社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