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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4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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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增加了7种退市情形
中小板公司退市有规矩
  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深交所继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一系列规则和指引之后又一重大创新举措,对证券市场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在现有主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从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和市场交易三大方面增加了七种退市情形,基本建立了多维、立体退市指标体系,具体包括:

  第一,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就被终止上市。

  第二,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予以退市。

  另外,如果公司在二十四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两次,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暂停上市;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终止上市。

  第三,市场类指标,增加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两项指标。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股票成交价格低于面值,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改善,将被退市。

  《特别规定》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恢复上市也作了相应规定。   证券时报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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