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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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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握方向盘
车子还是“脱缰”
· 省高院驳回徐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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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送了胎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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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慈溪白骨案”后续
省高院驳回徐丹上诉
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30余万
  本报讯 昨天下午,省高院对慈溪“白骨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丹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向胡建明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30.7万余元。

  徐丹与胡建明曾是一对恋人。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得知徐丹将与别人结婚,便在当晚12点赶到徐丹的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面对曾经的恋人即将成为别人新娘的事实,胡建明愤怒了,撕破了徐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在两人争执中,徐丹用开水冲泡了安定药片让胡建明服用。胡喝药后,徐丹又拆下室内电话线勒胡颈部,致胡建明死亡。后徐将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用斩肉斧等工具分解了尸体,并将尸体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分别装入编织袋内,藏匿于阁楼。

  徐丹不服原判,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她勒死胡建明无证据证实,胡是吃自带的安眠药后死亡的。

  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徐丹冲泡自备的安眠药片给胡建明服用并勒颈致胡死亡的事实,有尸体、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徐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亦均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等具体情节,对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张兴平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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