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二审开庭审理昆明“225”东风广场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林清旗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定性不准上诉,而公诉机关却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起抗诉。
今年2月25日20时许,林清旗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搭乘其妻郭某某,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中心的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时,突然违禁左转,驶入东风东路并将路上的两名行人撞倒,之后林清旗不顾郭某某劝阻,不采取制动措施,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最终越过非机动车道撞在人行道旁的一座石雕底座停住。在此过程中,林清旗所驾车辆与多名行人和候车市民相撞,导致4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同时造成 “帕萨特”牌轿车和公交设施总计价值人民币53760元的经济损失。林清旗在驾驶室内被警方当场抓获。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清旗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今年4月14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昆明中院根据被告人林清旗犯罪事实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中客观存在有精神疾病病理作用所致的精神障碍因素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清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清旗以量刑过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辩护人以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均予认可,未提出新的证据。
林清旗在法庭中认为,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进行的,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减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来自北京和云南的精神鉴定机构的专家共6人当庭陈述了鉴定结论,回答了诉讼参与各方的提问,并认为:林清旗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公诉人认为,林清旗作案时思维清楚,并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后果,一审定性准确,但量刑偏轻。该案将择日宣判。 春城晚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