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1990年7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③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医疗保险方面,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等。
住房方面,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享受优待,如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可优先解决;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帮助解决等。 刘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