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汪永春
本报讯 “这样不肯付费的情况很少有,最后除了协商也没别的办法。”杭州唯一一家失物招领公司的洪国才在争议中坚持了3年多,最近又遇上了尴尬事:到他那里领失物的张先生想不通为什么“拿回自己的东西还要付钱”,于是拨通了110和12345。
前几天,延安路上一名环卫工人向洪国才报料:早上打扫时,拣到了一个皮包,里面有身份证、结婚证和市民卡等等。随后这个包被送到大家失物招领公司,洪国才按照规定价格付给环卫工40元钱,并根据包里的通讯录联系到了张先生的爱人。
原来,那天,张先生和爱人在城站火车站公厕上厕所时丢了包。焦急的夫妻俩立刻报了警。
接到老洪的电话后,张先生夫妇从富阳家里赶了过来,按照公司价格,张先生要付100元的保管费和100元的劳务费才能领回自己的包。这下张先生不干了,“这些东西是我自己的,本来就要还给我,他们不把证件给我就是非法扣留我的证件。”不管洪国才怎么解释,张先生还是报了警。
“我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去物价局也备过案的,相当于一个中介服务,当然要收取一点费用。”看到张先生不仅不理解,还报了警,老洪有点伤心。
后来,民警赶到了公司,但也没法处理,双方一直磨到傍晚6点多,最后好说歹说张先生付了40元钱,了结了这件事。
律师点评
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戴和平律师
律师点评
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戴和平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无因管理,可以得到一定的劳务费和保管费,失物招领公司其实是一种具有企业行为的中介公司,因为是以营业为目的,它所做的是一项有偿服务,所以他提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正当的。
至于张先生提出的非法扣留身份证,应该指的是无故扣留身份证件情况,是指比如甲借钱给乙,而乙没有钱还,甲就把乙的证件扣留作为抵押。费用没有谈妥,公司暂时将失主的东西留下,与证件非法扣留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