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地税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制定出台了《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后非正常纳税户将被严格监管。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规范》要求对于那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
非正常户解除程序
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先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简易处罚程序或一般处罚程序办理。同时纳税人必须清缴欠税、滞纳金,办理已领购发票的查验或缴销。然而非正常户认定将被解除。
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规范》还要求对仍在生产经营但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作为稽查选案案源移送选案办。税务机关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停止供应发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于每月月末产生《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汇总审批表》,经税务分局领导审批后,作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标识,并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途径对外进行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同时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应及时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对外公告。
余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