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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导游不得索要小费回扣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明年开始实施
  发布单位:省政府

  以后,如果景区导游超过标准收报酬,最高可被罚2000元了。如果导游人员没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没采取有效救护措施,最高则可被罚1万元。记者昨从浙江省政府了解到,《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有“八不准”:1.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3.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向旅游者购买物品;4.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5.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6.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其他利益;7.讲解时散布有损国家主权、人格尊严以及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8.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发现了这些行为,旅游者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但导游人员也不是对游客“言听计从”,《办法》规定导游可拒绝游客的下列行为: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景点景区导游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景点景区导游超过规定标准计取服务报酬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导游证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导游的“最低工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本报记者 刘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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