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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登峰”商标惹官司
“青春宝”庭上倒苦水
  ■本报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孙燕

  

  本报讯 昨天下午2点30分,杭州登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公司分别派出1名律师,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第一原告浙江震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声不及两被告,但早前抢注过不少商标,与德力西集团、天正集团、新华集团、精益集团、侨光集团在商标权上都有交锋。

  1997年,震欧公司取得了“登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医用营养品。当年12月25日,公司许可第二原告孙某使用“登峰”注册商标。

  “我们是怎么知道你们在用这个商标啊?是看到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才晓得的。”震欧的律师站着,边翻资料,边委屈地说。

  随后,他拿出了“登峰”铁皮石斛颗粒、虫草哈士蟆胶囊、青春维他多维片、西洋参胶囊,给被告律师和法官看,“西湖区公证处已经公证过的,是不是你们的?”被告看了看,没有否认。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虽然早年注册了“登峰”商标,但是核定范围是用在药品上的,并不是用在非医用营养品上的,所以侵犯了己方的权益。

  但登峰公司律师辩称说,《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将撤消,现在该商标有此争议,正处在商标局待审阶段,结果还很难说,建议本案先终止审理。

  青春宝集团公司显得更冤,“我们不是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的厂家,不从事直接经营,只是在登峰公司占了15%的股份,只是个小股东。他们在盒子上打上我们的字号也不是我们同意的。”

  原告打这起官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登峰”的非医用保健食品,还要销毁这些产品的内外包装,支付调查取证费用7472.6元等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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