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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流动收购要“亮证”
我省给废旧金属收购立规矩
  发布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记者昨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日前,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等7部门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近日起实施。我省的废旧金属收购,有了新“规矩”。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采取“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用于流动收购的车辆,有关部门将统一编号或标识。

  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方面的专业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原则上应该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确实没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定点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

  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将严查,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或关闭的处罚。没有经过委托的经营收购单位如果收购铁路、电力等的废旧专用器材,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等待你的将是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

  《意见》还提出,如果相关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各地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给予奖励。

  刘 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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