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都市化进程中,“公共利益”成为一个需要准确定性的词。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浙大法学院召开的行政法学会国际学术会议专门讨论这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莘教授等提出了用“程序”决定公共利益的新观点。由于“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他们认为应该通过法律列举、公用目的调查、司法判决和组织听证等方式来确认所要保护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如先通过立法程序界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其次,行政机关认定某一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通过广泛征求公众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最终判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最后在个案审判中再通过司法程序界定。
与会的专家还提出,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做法,通过一一列举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本报记者 俞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