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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3版: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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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基股票投资比例上限有望放开
· 基金发行
马太效应凸显
· 炒股年所得:
年度盈亏相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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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暂不征税符合要求须自行申报
炒股年所得:
年度盈亏相加计算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指出,如果炒股赚的钱加上其他收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明年1月至3月须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包括炒股所得的年度总收入超过12万元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针对个人投资者炒股单项所得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为:“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例如:2006年,小张在业余时间炒股,转让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张当年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那么,2006年度小张年所得额=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万+(8万+1.5万-5万)=13.5万元>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

  根据此前有关规定,股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最新通知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有投资者开始担心原有政策发生变化,今后炒股所得是否需要纳税?对此,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表示,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规定仅仅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环节的管理,不能说明今后炒股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志勇说,股票转让所得理论上称为“资本利得”,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股市的个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税系主任卢洪友教授对记者表示,对个人所得税采取年终集中申报制度是国际惯例,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也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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