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四部法规,本报为您解读部分重点条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胡康生、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这部法律草案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
■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
重点条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条目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重点条目: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条目解读: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重点条目: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条目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重点条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同工同酬
条目解读: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重点条目: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30天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条目解读: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重点条目: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目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重点条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目解读: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重点条目: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条目解读: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重点条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条目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重点条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条目解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此外,草案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重点条目: 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条目解读: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重点条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条目解读:草案规定,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将实行统一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由于草案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
草案专设“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根据草案和拟制定实施的条例,统一各项支出扣除的主要内容拟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等。
■聚焦“物权法草案”
■聚焦“物权法草案”
重点条目: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
条目解读: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重点条目: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物权法草案调整范畴
条目解读: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纳入立法视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六次审议稿中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移入第三条,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单作一条,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重点条目: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条目解读: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新闻重点:有望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审议
重点解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重点条目: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条目解读: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编者注:即过去的“工读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重点条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条目解读: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重点条目: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网吧
条目解读: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重点条目:政府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条目解读: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重点条目:学校、幼儿园等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条目解读:草案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重点条目: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恐怖等内容图书、音像制品
条目解读: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草案还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版稿件、图片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