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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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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制度缺失并非一切恶行之源
  一辆奔驰轿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撞倒,车内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狂言“赔钱就是嘛”,压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20日发生在成都都江堰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4天后,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压惨剧:一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惨剧不得不让人想起“撞伤不如撞死”不道德潜规则,在追究肇事司机们责任的同时,也不得不反思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背后是法规杀人

  《羊城晚报》:在赤裸裸的利益权衡中,人变成了禽兽。可是,在我们谴责天良泯灭、禽兽不如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处理的结果,把一个人撞成重伤、尤其是导致终身残废,较之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种种利益算计就让部分肇事司机或选择逃逸,或选择丧心病狂。

  按理,撞死人必然要比撞伤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可是,简单明了的常识变成法律法规时,为什么就客观上制造了让人升级犯罪的“诱惑”?

  “敬畏生命”应大于“节约成本”

  《燕赵都市报》:有关“撞伤不如撞死”的探讨,显然不能仅仅止于法律层面的争论。

  于法律层面而言,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方面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病的,但显然,仅仅依附着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赔偿的迥然不同,还是不能完全解释“撞伤不如撞死”引发的种种争议,这只能说明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司机期望以“撞死”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经济付出成本。而事实上,遇到同种情况时,还有大多数司机选择。这说明什么?即使法律上存在着让人钻空子的漏洞,即使司机之中存在着“撞伤不如撞伤”这样恶劣的潜规则,但并非人人如此。显然,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纠偏作用。如果一个人对生命心存敬畏之意,那么自然会在此类情况下,采取一个最人性化的方式,而非最经济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

  以,“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是缘自于经济成本的多少,而实则是敬畏生命与否的根本问题。

  《东方早报》:在“坏制度使人变成魔鬼”的逻辑下,舆论很少抨击那丧尽天良的故意杀人,很少谴责汽车司机的人性泯灭,而是把矛头指向了法律。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网友说法

  网友说法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死了是一次来得干脆,但是死者的家属呢,这样的司机真的太缺德了。

  

  ●对二次辗轧者,从法律的角度讲是故意杀人,如果判处死刑,会极大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人看来,金钱似乎比人的生命更重要。这就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尊重生命,这是一个人人格和人品的底线。

  

  ●“撞伤不如撞死”,其实就是当前相关法规有欠周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撞伤人的经济赔偿远高于撞死人。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一些人选择了罪恶之路。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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