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终于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这两份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一直是社会学和法学界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该制度。但从今年年初开始,全国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在“治安形势反弹”的压力下,发出了“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的呼声。
十律师“上书”建议取消暂住证
12月15日晚,10名律师的代表、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的樊鸿烈律师,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两份“建议”的底稿。10名律师在“建议”中用六部分、约2500字阐述了他们的主要观点。
他们首先引用社会学观点,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所在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10名律师认为,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
樊鸿烈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本地人“优越感”遭质疑
10名律师的行动,缘于去年郑州市相关部门准备悄然推行的“居住证”制度和郑州市法制局今年9月14日在当地媒体发布的一个政府决定的讨论稿。
2005年11月初,郑州市部分城中村以“警务区”的名义,向租住该村的外地人发布“通知”,要求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限期搬离。
《大河报》于当月11日刊发了一篇名为《居住证集体亮相郑州“城中村”》的调查报道,并引用法学专家的观点对此进行了质疑。此后,郑州市公安局公开表态称,“公安部门没有宣布恢复办理暂住证,也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具体组织的”。
《河南商报》在随后的采访中,向社会发放了数百份民意调查表,征求外地人和郑州本地人对恢复办理暂住证的态度。结果显示,近80%的外地人坚决反对恢复办理暂住证;而58%的郑州本地人,却对该制度的重新实施表示了赞成和支持。
面对这种民意的尴尬反差,河南财经学院社会学教授刘志梅女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结果显然表明,本地人有优越感,但是这种感觉是内心深处的‘歧视感’在起作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郑州人到北京去,还回答同样的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不说,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
率先取消的沈阳称有些“仓促”
10名“较真儿”的律师不仅把目光放在自己生活的城市。在“建议书”中,他们还专门提到了率先取消暂住证制度的沈阳市和暂住证制度饱受争议的广东省等地。
2003年7月22日,沈阳市取消了办理“暂住证”,随后,该市一名副市长在接受《沈阳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住证制度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此后几个月内,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或明或暗地取消了暂住证制度,郑州市也在此列。29个月后的2005年12月,《沈阳日报》又报道,沈阳将再次恢复办理针对外地人的暂住证(居住证)制度。
12月20日,记者连线了沈阳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证实了沈阳市公安机关在暂住证(居住证)上的不同政策。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暂住证取消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困难很大,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三年前作出的决定确实比较仓促。”
该局户政处一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我们是从今年5月1日起,要求外来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不仅能起到管理的作用,还在子女入学、工伤保险等方面享受一些待遇。外来人口是必须要办的,不办肯定不行。”
当地政府表态称会综合考虑
12月15日,樊鸿烈等律师将建议书送到了河南省政府和郑州市政府。
12月20日上午,郑州市法制局的赵慧英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郑州市法制局已经安排专人当面听取了律师代表的意见,会综合考虑治安形势等各方面因素,最终作出决定。但是关键要看他们的坚持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正确。如果他们坚持的前提是错误的,就不存在争议的问题。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一位姓鲁的女士表示,郑州市政府的规定目前只是讨论稿,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至于律师们坚持的暂住证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问题,她认为确实存有争议——暂住证属于行政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10名律师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书”的最后写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