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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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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保每一起死刑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 中国将严控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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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如何确保每一起死刑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随着2007年的临近,全社会都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保障措施NO 1

  增配2名副院长、2名专职审委会委员,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肖扬说。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说。

  

  保障措施NO 2

  坚持“少杀、慎杀”,统一适用死刑标准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保障措施NO 3

  规范复核程序避免冤错案件,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这其中包括,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等。

  保障措施NO 4

  应开庭而未开庭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将发回

  “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保障措施NO 5

  建立有效死刑案件信访机制,树立现代刑罚观念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

  

  保障措施NO 6

  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保障措施NO 7

  继续贯彻“严打”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本版稿件、图片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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